一、商业秘密是不是知识产权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三条,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的一种,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享有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。
二、商业秘密与专利有什么区别?
公开方式不同。专利的是处于公开状态的技术方案。而商业秘密则是不为公众所知悉。
权利取得方式不同。商业秘密不需要进行申请注册,而专利需要经过审查和批准。
保护时效性不同。专利保护有期限,到期后,则会进入公知公用领域。商业秘密随着秘密信息的产生可以立即生效,只要未向公众泄露,就可以无限期地保持。
公开技术对权利的影响不同。专利须充分公开技术方案内容,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维持权利。商业秘密则需要通过保密措施对未公开信息进行保护,一旦公开,则丧失权利。并且商业秘密无法阻止通过自主研发、反向工程获得受保护技术。
三、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?
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以下四种:
(一)以盗窃、贿赂、欺诈、胁迫、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。
(二)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;
(三)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,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;
(四)教唆、引诱、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,获取、披露、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。
此外,虽然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是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进行规定的,但是刑法中也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款。
四、怎样合法获得商业秘密?
原始取得,即通常所说的“自主研发”,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取得、或者通过“反向工程”破解等手段实现。但是需要保留好研发过程材料。
继受取得,即通常所说的受让取得,或被许可等方式合法取得,包括商业秘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形。